1、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各地区要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 。
2、低保家庭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优先办理执照;减收和免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3、低保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果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同等情况下,城建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对其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卫生防疫部门减免收取体检费。
4、低保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和新办的小型经营网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5、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读书的,可减免杂费;在高中学校读书的计划内统招生,可减免学杂费。
6、低保家庭免缴居民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免收各种社会集资或摊派的款项。
7、低保家庭的无房户享受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现执行标准1-2口人(含2口人)以下的,每月补贴320元;3口人以上的,每月补贴400元。低保家庭有房户享受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现执行标准1-2口人,每月补贴160元;3口人以上的,每月补贴220元。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按差额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布)。
9、低保家庭租住公有住房的享受廉租房租金核减政策,其现执行政策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交纳租金0.4元,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由政府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0、低保家庭成员的患病者,在市卫生局直属各医院、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期间普通床位费;门诊常规检查费优惠20%。
11、低保家庭中符合落户条件的家属,公安部门优先办理落户。低保家庭成员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身份证明,出具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12、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和介绍再就业,并免收一次培训费和就业手续费。免费为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及在法定就业年龄段的人员介绍工作岗位或者提供公益性岗位。
13、低保家庭以每户6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60平方米)为采暖费计算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超出60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不予承担,其免交的热费,财政部门承担85%,供热单位承担15%。
14、低保家庭实行“一费清”的殡葬服务收费,交费300元,可享受遗体火化、遗体运送、骨灰寄存一年的服务;同时,免费领取骨灰寄存卡、骨灰寄存锁。
15、对低保家庭成员,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免费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16、慈善机构对所有低保家庭的中、高考应届学生可提供“有一助一”升学资助;根据困难和疾病程度,对部分低保家庭重病人员提供适当救助,特殊情况可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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