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我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在《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和《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上签字。
2、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信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4、审核: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成“三级联审组”,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核定救助金额,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批准。核发《低保证》、《低保优惠证》和低保金存折;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三级联审组”再次调查核实,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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