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年9月19日  共浏览3781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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