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二.办理独生子女证程序
1) 夫妻双方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三份
2) 夫妻双方须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夫妻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3) 夫妻双方需提供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
4)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三.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的;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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