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生育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一胎生育指标(准生证)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一.夫妻双方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均可)
二.夫妻双方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三份)
三.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初婚初育证明
四.夫妻双方须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报备案表》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内的,如果要办理一胎生育指标(准生证),那么户口不在本市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内的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开具的初婚初育,并标注在户籍地未生育子女的证明。
六.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内的如要办理一胎生育指标(准生证),需到夫妻双方户籍地办理(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均可)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