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2、救助标准:对已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救助: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按7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求助,年封顶线为12000元;在县(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按2000元以内(含2000元)60%比例求助,超出2000元部分50%比例进行救助,封顶线为12000元;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年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超出封顶线的个人自理费用按50%比例救助。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封顶线达到低保家庭成员封顶线的60%。
二、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救助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和一般慢性病救助。
1、门诊特殊慢性病: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慢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保参合的,门诊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报销70%;未参保参合的,门诊医疗费扣除20%的剩余部分,报销70%;封顶线16000元/人/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三无”人员门诊费用在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报销,超出封顶线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
2、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下列慢性病的,根据病种给予定额救助:甲类:患造血系统疾病、癫痫、精神病、风心病、肺结核、肝硬化的救助对象,按5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乙类:患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胰腺炎、乙肝、糖尿病的救助对象,按4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丙类:患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冠心病、哮喘、胃炎的救助对象,按3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门诊一般慢性病每半年审批一次,封顶线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人/年。
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封顶线达到低保家庭成员封顶线的60%。
三、临时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外,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及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倍、在变卖除维持基本生活必须品外家庭财产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倍以内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扣除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参保或参合的,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城市5000元(农村2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报销,超过部分报销50%;未参保参合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额费用80%计算,城市5000元(农村2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报销,超过部分报销50%,临时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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