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年7月8日  共浏览2523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

⑴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有权利享受低保待遇。

⑵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利要求区民政部门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⑶申请人有权利要求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⑷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财产、收入及就业变动情况。

3、监督管理

(一)试行近亲属备案制度。

(二)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玉潭镇救助中心84518025

(三)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4、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对象应分别按月、按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2、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参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向当地扶贫机构申请农村扶贫项目,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和扶贫帮助。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4、通过信息核对平台等渠道,定期对低保家庭及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举报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逐一入户核查。

5、责任追究

骗取低保待遇人员以及出具虚 假 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会同检察、法院、监察、公安等机关,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全省企业或个人诚信系统。对于情节恶劣的,要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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