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年7月7日  共浏览5519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全省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 1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3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75元调整为31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二、补助标准

  2013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8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3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2.3元(县财政补助64.6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9.8元(县财政补助199.6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 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9.8元(县财政补助179.6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4.8元(县财政补助49.6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9.8元(县财政补助119.6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4.8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4.8元(县财政补助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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