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年7月2日  共浏览2863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1、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行政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思想最本质的含义就是:案件检查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正确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
    2、案件检查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由案件检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它是指导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必须遵循的规矩。在整个案件检查工作中,都要严格按照这些基本原则办事,以确保案件检查工作的正确性及其任务的完成。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3、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依照党章和国家法律行使案件检查权,表明案件检查权的行使是以党章和国家法律为依据,有党章和国家法律作保障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案件检查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能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任何规定。只有严格依据党章和国家法律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工作才是合法的,才受党章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任何干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监察法》第3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所谓“干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利用职权、地位、社会影响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来干扰、阻挠、妨碍案件检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组织程序对案件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视为“干涉”。
    4、如何理解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在适用党纪政纪上,对于任何纪检监察对象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党纪政纪的特权。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任何纪检监察对象都要毫无例外地、一律平等地遵守党纪政纪,没有超越党纪政纪的特权,没有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2)任何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一律平等地受到查处和追究。
    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键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做到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不论什么人,凡是有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予以处理,绝不能因为纪检监察对象的地位、身份、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这就要求案件检查人员忠于职责,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受利诱,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办事。
    5、为什么案件检查工作要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案件检查涉及到对人的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这是做好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保证。这是因为,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对被调查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掌握得比较清楚、比较全面,也便于对被调查人及案件有关知情人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有利于被调查人的思想转化,促其认识自己的错误,向组织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有利于使案件有关知情人、证人打消顾虑,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证据,使案件检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案件检查坚持走群众路线,能够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收集获得证据,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人情风、关系网的干扰,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6、如何理解惩处与教育、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不仅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必要的处理或惩处,同时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思想认识,把查处和防范、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一原则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必须严肃处理,该惩处的要坚决惩处;另一方面,通过必要的惩处,教育违法违纪者认识错误,促其改正错误,同时也要通过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对象从中受到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增强其防腐防变的能力。
惩处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有了严肃的惩处,教育才能收到更大的实效。
    7、案件检查中,如何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章》及党内的有关规定,享有民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必须尊重和保障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这些权利,使其不受侵犯。这是《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要履行这一职责,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对那些侵犯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也不得侵犯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特别要注意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被调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违纪事实是否属实,情节的轻重和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都有权进行说明、辩解和申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压制或剥夺这种权利。办案人员还应为被调查人行使这种权利创造条件,如在调查中找被调查人谈话,听取他的说明,让其提供证据;调查后,应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被调查人的辩解和说明等。办案中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如果被调查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收集证据,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这样,才能使案件检查工作建立在更加扎实的基础上,使案件检查经得起历史检验。
    8、案件检查工作得任务是什么?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
    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处理意见,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是案件检查的首要任务。
    (2)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党和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和国家造成危害。任何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都是党纪政纪所不容许的,严重的就构成违纪案件,案件检查的任务就是查处这些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3)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党章和国家法律,不仅享有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享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案件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和保障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益不受侵犯,任何侵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都要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同样,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决不容许侵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坚持以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检查的过程,也是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生动的党纪政纪教育的过程。因此,要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克服单纯办案和惩办主义思想,案件检查不但要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充分的证据,还要通过办案进行教育,使犯错误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干部队伍从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
    9、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条的规定:“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6条规定:“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的高度概括,案件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去做。
    10、什么是案件检查中的事实清楚?
    案件检查中要求做到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代清楚,不能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牵强附会,更不能把道听途说的事,作为定案的依据。
    11、案件检查中证据确凿的要求是什么?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有充分的、警告鉴别属实的证据。
    在案件检查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必须是:
    (1)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经过鉴别属实的;
    (2)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是牵强附会的;
    (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4)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
    12、案件检查中如何才能做到定性准确?
    定性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准确地判断违纪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使案件的处理正确,恰如其分。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党纪政纪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犯党纪案件的性质和认定违犯政纪案件的性质,所依据的法规不同。认定违犯党纪案件的标准就是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规党法;认定违犯政纪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违纪案件错误性质的认定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准确地适用法律、党纪政纪条规,将错误事实用有关规定来衡量、对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判断是非,才能做到定性准确。
    13、案件检查中如何理解处理恰当?
    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对违纪者给予何种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要恰当,宽严要适度,要留有余地。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办事,决不能凭感情意气用事,也不能凭长官意志、领导好恶来处分人。提出处理意见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提出处理意见主要根据以下几条:
    (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
    (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
    (3)违纪者对违纪案件的错误行为应负的责任;
    (4)违纪者的一贯表现;
    (5)违纪者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
    前三条属于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根据。后两条是提出处理意见的参考因素,不是决定因素。不能因违纪者一贯表现好,该处分的也不给处分;也决不能因违纪者对事实材料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辩解和申诉,就认为其认错态度不好,而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
    14、案件检查中怎样才能做到处理恰当?
    要做到组织处理恰当,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1)以被调查人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事实和所认定的案件性质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该宽的则宽,该严的则严,宽严要适度;
    (2)对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提出处分意见,必须体现在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对犯错误者要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既要达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的目的。既要坚持原则,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又要留有余地,给违纪者以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条件。除严重违法乱纪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件的以外,凡是处分可轻可重的,可以从轻处理;
    (4)案件检查人员要注意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持原则,秉公执纪;
    (5)对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纪案件,要全面地、历史地分析违纪的主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5、案件检查中手续完备的含义是什么?
    手续完备指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和其他有关条规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只有达到手续完备的要求,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16、案件检查中程序合法的含义是什么?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纪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的.程序合法的内涵非常丰富,但其核心的要求和准则至少有这样几方面:一是程序的完备性.即案件的处理必须走完法定的所有程序。二是程序的适时性。即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顺序要求。三是程序的确定性。即案件办理的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办理,具体地说不能任意加设程序。
    程序合法的提出对督促办案部门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有着重要意义。
    17、案件检查有几种方式?
    案件检查的方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检查形式。根据案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案件检查的方式,大体上分为自办、协办和联合办案三种方式。
    18、什么是自办案件?
    自办案件,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组织人员直接检查处理,或者以本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由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案件。自办案件包括:
    (1)对同级党委或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2)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或典型案件。
    自办案件的组织形式,可以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也可以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19、协办案件有几种形式?
    协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指导、参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方式。协办案件一般有三种形式:
    (1)联合办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查处案件。参加联合办案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查处,分别处理。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属于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联合办案的案件立案,由主办案件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2)参与办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参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立案查处的重大违纪案件。一般适用那些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办案阻力比较大的案件。参与办案,有利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这种形式可以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又可以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得到较好的锻炼。
    20、联合办案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组织联合办案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派得力的干部参加联合调查组,发挥主导作用,掌握联合办案的主动权;二是,参加联合办案的各个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办案的质量;三是,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21、什么是交办案件?
    交办案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进行查处的案件。交办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立案要报结果的案件,即催办案件。交办单位对交办案件,要按照办案时限和其他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催办的方式通常采用发函、请上来汇报或派人下去督促检查。另一种是不要结果的案件,即转办案件。转办不要结果的案件,是指将案件完全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去查处,不要求报告结果。
    22、办理催办案件有什么要求?
    办理催办要结果案件的要求是:
    (1)必须办理正式行文手续。在行文中,对交办案件要提出明确的要求。
    (2)要注意保护检举人。不准将材料转到有袒护嫌疑或有可能打击报复的人手里,更不能将原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对不宜转检举、揭发原材料的,要将原检举、揭发材料的主要内容写成摘抄件并隐去姓名后再转下去。
    (3)加强督促、检查。案件交办后,要经常催促并加强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4)落实检查措施。承办单位要抓紧落实检查措施,按规定时间向上级呈报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要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请求延长办案时间,但不允许久拖不办。
    23、上级交办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缓办?
    上级交办的案件,如发生特殊的原因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暂缓调查时,可以向交办单位请求暂缓办理。
特殊原因或情况发生变化,一般包括下列情况:立案查处的问题,政策界限不清,一时无所遵循的;被检查人病情严重的;被检查人临时出国或在外地工作不归的;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机密的。遇到上述情况,可以请求缓办。案件的缓办,需请示交办机关批准。只有在交办机关批准后,方可缓办。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1、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行政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思想最本质的含义就是:案件检查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正确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
    2、案件检查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由案件检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它是指导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必须遵循的规矩。在整个案件检查工作中,都要严格按照这些基本原则办事,以确保案件检查工作的正确性及其任务的完成。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3、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依照党章和国家法律行使案件检查权,表明案件检查权的行使是以党章和国家法律为依据,有党章和国家法律作保障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案件检查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能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任何规定。只有严格依据党章和国家法律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工作才是合法的,才受党章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任何干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监察法》第3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所谓“干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利用职权、地位、社会影响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来干扰、阻挠、妨碍案件检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组织程序对案件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视为“干涉”。
    4、如何理解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在适用党纪政纪上,对于任何纪检监察对象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党纪政纪的特权。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任何纪检监察对象都要毫无例外地、一律平等地遵守党纪政纪,没有超越党纪政纪的特权,没有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2)任何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一律平等地受到查处和追究。
    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键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做到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不论什么人,凡是有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予以处理,绝不能因为纪检监察对象的地位、身份、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这就要求案件检查人员忠于职责,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受利诱,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办事。
    5、为什么案件检查工作要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案件检查涉及到对人的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这是做好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保证。这是因为,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对被调查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掌握得比较清楚、比较全面,也便于对被调查人及案件有关知情人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有利于被调查人的思想转化,促其认识自己的错误,向组织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有利于使案件有关知情人、证人打消顾虑,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证据,使案件检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案件检查坚持走群众路线,能够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收集获得证据,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人情风、关系网的干扰,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6、如何理解惩处与教育、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不仅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必要的处理或惩处,同时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思想认识,把查处和防范、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一原则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必须严肃处理,该惩处的要坚决惩处;另一方面,通过必要的惩处,教育违法违纪者认识错误,促其改正错误,同时也要通过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对象从中受到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增强其防腐防变的能力。
惩处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有了严肃的惩处,教育才能收到更大的实效。
    7、案件检查中,如何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章》及党内的有关规定,享有民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必须尊重和保障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这些权利,使其不受侵犯。这是《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要履行这一职责,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对那些侵犯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也不得侵犯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特别要注意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被调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违纪事实是否属实,情节的轻重和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都有权进行说明、辩解和申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压制或剥夺这种权利。办案人员还应为被调查人行使这种权利创造条件,如在调查中找被调查人谈话,听取他的说明,让其提供证据;调查后,应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被调查人的辩解和说明等。办案中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如果被调查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收集证据,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这样,才能使案件检查工作建立在更加扎实的基础上,使案件检查经得起历史检验。
    8、案件检查工作得任务是什么?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
    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处理意见,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是案件检查的首要任务。
    (2)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党和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和国家造成危害。任何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都是党纪政纪所不容许的,严重的就构成违纪案件,案件检查的任务就是查处这些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3)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党章和国家法律,不仅享有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享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案件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和保障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益不受侵犯,任何侵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都要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同样,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决不容许侵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坚持以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检查的过程,也是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生动的党纪政纪教育的过程。因此,要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克服单纯办案和惩办主义思想,案件检查不但要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充分的证据,还要通过办案进行教育,使犯错误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干部队伍从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
    9、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条的规定:“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6条规定:“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的高度概括,案件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去做。
    10、什么是案件检查中的事实清楚?
    案件检查中要求做到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代清楚,不能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牵强附会,更不能把道听途说的事,作为定案的依据。
    11、案件检查中证据确凿的要求是什么?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有充分的、警告鉴别属实的证据。
    在案件检查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必须是:
    (1)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经过鉴别属实的;
    (2)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是牵强附会的;
    (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4)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
    12、案件检查中如何才能做到定性准确?
    定性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准确地判断违纪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使案件的处理正确,恰如其分。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党纪政纪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犯党纪案件的性质和认定违犯政纪案件的性质,所依据的法规不同。认定违犯党纪案件的标准就是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规党法;认定违犯政纪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违纪案件错误性质的认定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准确地适用法律、党纪政纪条规,将错误事实用有关规定来衡量、对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判断是非,才能做到定性准确。
    13、案件检查中如何理解处理恰当?
    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对违纪者给予何种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要恰当,宽严要适度,要留有余地。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办事,决不能凭感情意气用事,也不能凭长官意志、领导好恶来处分人。提出处理意见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提出处理意见主要根据以下几条:
    (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
    (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
    (3)违纪者对违纪案件的错误行为应负的责任;
    (4)违纪者的一贯表现;
    (5)违纪者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
    前三条属于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根据。后两条是提出处理意见的参考因素,不是决定因素。不能因违纪者一贯表现好,该处分的也不给处分;也决不能因违纪者对事实材料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辩解和申诉,就认为其认错态度不好,而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
    14、案件检查中怎样才能做到处理恰当?
    要做到组织处理恰当,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1)以被调查人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事实和所认定的案件性质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该宽的则宽,该严的则严,宽严要适度;
    (2)对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提出处分意见,必须体现在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对犯错误者要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既要达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的目的。既要坚持原则,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又要留有余地,给违纪者以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条件。除严重违法乱纪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件的以外,凡是处分可轻可重的,可以从轻处理;
    (4)案件检查人员要注意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持原则,秉公执纪;
    (5)对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纪案件,要全面地、历史地分析违纪的主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5、案件检查中手续完备的含义是什么?
    手续完备指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和其他有关条规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只有达到手续完备的要求,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16、案件检查中程序合法的含义是什么?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纪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的.程序合法的内涵非常丰富,但其核心的要求和准则至少有这样几方面:一是程序的完备性.即案件的处理必须走完法定的所有程序。二是程序的适时性。即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顺序要求。三是程序的确定性。即案件办理的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办理,具体地说不能任意加设程序。
    程序合法的提出对督促办案部门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有着重要意义。
    17、案件检查有几种方式?
    案件检查的方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检查形式。根据案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案件检查的方式,大体上分为自办、协办和联合办案三种方式。
    18、什么是自办案件?
    自办案件,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组织人员直接检查处理,或者以本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由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案件。自办案件包括:
    (1)对同级党委或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2)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或典型案件。
    自办案件的组织形式,可以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也可以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19、协办案件有几种形式?
    协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指导、参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方式。协办案件一般有三种形式:
    (1)联合办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查处案件。参加联合办案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查处,分别处理。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属于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联合办案的案件立案,由主办案件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2)参与办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参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立案查处的重大违纪案件。一般适用那些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办案阻力比较大的案件。参与办案,有利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这种形式可以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又可以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得到较好的锻炼。
    20、联合办案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组织联合办案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派得力的干部参加联合调查组,发挥主导作用,掌握联合办案的主动权;二是,参加联合办案的各个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办案的质量;三是,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21、什么是交办案件?
    交办案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进行查处的案件。交办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立案要报结果的案件,即催办案件。交办单位对交办案件,要按照办案时限和其他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催办的方式通常采用发函、请上来汇报或派人下去督促检查。另一种是不要结果的案件,即转办案件。转办不要结果的案件,是指将案件完全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去查处,不要求报告结果。
    22、办理催办案件有什么要求?
    办理催办要结果案件的要求是:
    (1)必须办理正式行文手续。在行文中,对交办案件要提出明确的要求。
    (2)要注意保护检举人。不准将材料转到有袒护嫌疑或有可能打击报复的人手里,更不能将原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对不宜转检举、揭发原材料的,要将原检举、揭发材料的主要内容写成摘抄件并隐去姓名后再转下去。
    (3)加强督促、检查。案件交办后,要经常催促并加强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4)落实检查措施。承办单位要抓紧落实检查措施,按规定时间向上级呈报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要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请求延长办案时间,但不允许久拖不办。
    23、上级交办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缓办?
    上级交办的案件,如发生特殊的原因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暂缓调查时,可以向交办单位请求暂缓办理。
特殊原因或情况发生变化,一般包括下列情况:立案查处的问题,政策界限不清,一时无所遵循的;被检查人病情严重的;被检查人临时出国或在外地工作不归的;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机密的。遇到上述情况,可以请求缓办。案件的缓办,需请示交办机关批准。只有在交办机关批准后,方可缓办。

 

    1、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行政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思想最本质的含义就是:案件检查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正确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
    2、案件检查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由案件检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它是指导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必须遵循的规矩。在整个案件检查工作中,都要严格按照这些基本原则办事,以确保案件检查工作的正确性及其任务的完成。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3、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依照党章和国家法律行使案件检查权,表明案件检查权的行使是以党章和国家法律为依据,有党章和国家法律作保障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案件检查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能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任何规定。只有严格依据党章和国家法律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工作才是合法的,才受党章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不受任何干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监察法》第3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所谓“干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利用职权、地位、社会影响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来干扰、阻挠、妨碍案件检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组织程序对案件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视为“干涉”。
    4、如何理解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在适用党纪政纪上,对于任何纪检监察对象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党纪政纪的特权。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任何纪检监察对象都要毫无例外地、一律平等地遵守党纪政纪,没有超越党纪政纪的特权,没有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2)任何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一律平等地受到查处和追究。
    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键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做到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不论什么人,凡是有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予以处理,绝不能因为纪检监察对象的地位、身份、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这就要求案件检查人员忠于职责,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受利诱,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办事。
    5、为什么案件检查工作要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案件检查涉及到对人的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这是做好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保证。这是因为,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对被调查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掌握得比较清楚、比较全面,也便于对被调查人及案件有关知情人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有利于被调查人的思想转化,促其认识自己的错误,向组织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有利于使案件有关知情人、证人打消顾虑,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证据,使案件检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案件检查坚持走群众路线,能够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收集获得证据,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人情风、关系网的干扰,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6、如何理解惩处与教育、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不仅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必要的处理或惩处,同时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思想认识,把查处和防范、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一原则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必须严肃处理,该惩处的要坚决惩处;另一方面,通过必要的惩处,教育违法违纪者认识错误,促其改正错误,同时也要通过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对象从中受到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增强其防腐防变的能力。
惩处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有了严肃的惩处,教育才能收到更大的实效。
    7、案件检查中,如何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章》及党内的有关规定,享有民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必须尊重和保障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这些权利,使其不受侵犯。这是《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要履行这一职责,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对那些侵犯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也不得侵犯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特别要注意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被调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违纪事实是否属实,情节的轻重和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都有权进行说明、辩解和申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压制或剥夺这种权利。办案人员还应为被调查人行使这种权利创造条件,如在调查中找被调查人谈话,听取他的说明,让其提供证据;调查后,应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被调查人的辩解和说明等。办案中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如果被调查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收集证据,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这样,才能使案件检查工作建立在更加扎实的基础上,使案件检查经得起历史检验。
    8、案件检查工作得任务是什么?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
    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处理意见,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是案件检查的首要任务。
    (2)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党和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和国家造成危害。任何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都是党纪政纪所不容许的,严重的就构成违纪案件,案件检查的任务就是查处这些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3)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党章和国家法律,不仅享有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享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案件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和保障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益不受侵犯,任何侵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都要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同样,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决不容许侵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坚持以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检查的过程,也是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生动的党纪政纪教育的过程。因此,要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克服单纯办案和惩办主义思想,案件检查不但要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充分的证据,还要通过办案进行教育,使犯错误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干部队伍从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
    9、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条的规定:“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6条规定:“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的高度概括,案件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去做。
    10、什么是案件检查中的事实清楚?
    案件检查中要求做到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代清楚,不能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牵强附会,更不能把道听途说的事,作为定案的依据。
    11、案件检查中证据确凿的要求是什么?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有充分的、警告鉴别属实的证据。
    在案件检查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必须是:
    (1)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经过鉴别属实的;
    (2)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是牵强附会的;
    (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4)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
    12、案件检查中如何才能做到定性准确?
    定性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准确地判断违纪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使案件的处理正确,恰如其分。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党纪政纪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犯党纪案件的性质和认定违犯政纪案件的性质,所依据的法规不同。认定违犯党纪案件的标准就是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规党法;认定违犯政纪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违纪案件错误性质的认定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准确地适用法律、党纪政纪条规,将错误事实用有关规定来衡量、对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判断是非,才能做到定性准确。
    13、案件检查中如何理解处理恰当?
    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对违纪者给予何种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要恰当,宽严要适度,要留有余地。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办事,决不能凭感情意气用事,也不能凭长官意志、领导好恶来处分人。提出处理意见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提出处理意见主要根据以下几条:
    (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
    (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
    (3)违纪者对违纪案件的错误行为应负的责任;
    (4)违纪者的一贯表现;
    (5)违纪者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
    前三条属于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根据。后两条是提出处理意见的参考因素,不是决定因素。不能因违纪者一贯表现好,该处分的也不给处分;也决不能因违纪者对事实材料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辩解和申诉,就认为其认错态度不好,而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
    14、案件检查中怎样才能做到处理恰当?
    要做到组织处理恰当,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1)以被调查人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事实和所认定的案件性质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该宽的则宽,该严的则严,宽严要适度;
    (2)对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提出处分意见,必须体现在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对犯错误者要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既要达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的目的。既要坚持原则,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又要留有余地,给违纪者以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条件。除严重违法乱纪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件的以外,凡是处分可轻可重的,可以从轻处理;
    (4)案件检查人员要注意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持原则,秉公执纪;
    (5)对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纪案件,要全面地、历史地分析违纪的主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5、案件检查中手续完备的含义是什么?
    手续完备指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和其他有关条规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只有达到手续完备的要求,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16、案件检查中程序合法的含义是什么?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纪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的.程序合法的内涵非常丰富,但其核心的要求和准则至少有这样几方面:一是程序的完备性.即案件的处理必须走完法定的所有程序。二是程序的适时性。即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顺序要求。三是程序的确定性。即案件办理的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办理,具体地说不能任意加设程序。
    程序合法的提出对督促办案部门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有着重要意义。
    17、案件检查有几种方式?
    案件检查的方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检查形式。根据案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案件检查的方式,大体上分为自办、协办和联合办案三种方式。
    18、什么是自办案件?
    自办案件,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组织人员直接检查处理,或者以本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由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案件。自办案件包括:
    (1)对同级党委或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2)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或典型案件。
    自办案件的组织形式,可以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也可以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19、协办案件有几种形式?
    协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指导、参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方式。协办案件一般有三种形式:
    (1)联合办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查处案件。参加联合办案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查处,分别处理。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属于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联合办案的案件立案,由主办案件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2)参与办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参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立案查处的重大违纪案件。一般适用那些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办案阻力比较大的案件。参与办案,有利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这种形式可以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又可以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得到较好的锻炼。
    20、联合办案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组织联合办案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派得力的干部参加联合调查组,发挥主导作用,掌握联合办案的主动权;二是,参加联合办案的各个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办案的质量;三是,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21、什么是交办案件?
    交办案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进行查处的案件。交办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立案要报结果的案件,即催办案件。交办单位对交办案件,要按照办案时限和其他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催办的方式通常采用发函、请上来汇报或派人下去督促检查。另一种是不要结果的案件,即转办案件。转办不要结果的案件,是指将案件完全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去查处,不要求报告结果。
    22、办理催办案件有什么要求?
    办理催办要结果案件的要求是:
    (1)必须办理正式行文手续。在行文中,对交办案件要提出明确的要求。
    (2)要注意保护检举人。不准将材料转到有袒护嫌疑或有可能打击报复的人手里,更不能将原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对不宜转检举、揭发原材料的,要将原检举、揭发材料的主要内容写成摘抄件并隐去姓名后再转下去。
    (3)加强督促、检查。案件交办后,要经常催促并加强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4)落实检查措施。承办单位要抓紧落实检查措施,按规定时间向上级呈报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要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请求延长办案时间,但不允许久拖不办。
    23、上级交办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缓办?
    上级交办的案件,如发生特殊的原因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暂缓调查时,可以向交办单位请求暂缓办理。
特殊原因或情况发生变化,一般包括下列情况:立案查处的问题,政策界限不清,一时无所遵循的;被检查人病情严重的;被检查人临时出国或在外地工作不归的;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机密的。遇到上述情况,可以请求缓办。案件的缓办,需请示交办机关批准。只有在交办机关批准后,方可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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